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省临床医学科技专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3浏览次数:296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省临床医学科技专项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科计发〔2014〕16号文件精神,《2014年度省临床医学科技专项项目指南》已经发布,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省临床医学科技专项突出临床转化,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力量,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临床医院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协同创新,推动多学科、跨领域的交叉融合,实现医学最新科研成果的临床应用,切实提高诊疗水平。

(一)江苏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根据我省临床专科发展的创新需求,突出临床应用导向,促进基础与临床的协同创新,加快前沿技术和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的有效转化,布局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努力实现我省诊疗技术的重点跨越。

(二)重点病种的规范化诊疗研究

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与代谢性疾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以病种为对象,开发一批急需突破的临床诊疗关键技术,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形成一批规范化、个性化诊疗技术新方案,使我省相关疾病诊疗水平国内领先并有国际影响,在若干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和自主创新优势。

(三)新型临床诊疗技术攻关

针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围绕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疾病分子诊断、免疫诊断、个体化诊疗等专项诊疗关键技术研究和攻关,创新临床诊疗专项技术方法,攻克一批诊断、治疗、康复的临床应用新技术并转化为诊疗技术指南,有效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形成我省相关临床领域的技术特色和人才优势。

(四)公共卫生关键技术应用研究

围绕重大传染病防制、妇女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及慢性病患者康复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针对疾病的筛查、预测预警、早期干预技术和疾病治疗等关键环节,开展传染病防控、健康状态辨识和健康管理等相关关键技术应用研究,有效降低疾病的患病风险与发生率。

二、申报条件

1、我校作为牵头单位可以申报新型临床诊疗技术攻关和公共卫生关键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具体详见指南。

2、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三、组织方式

1、实行限额推荐方式组织申报。新型临床诊疗技术攻关和公共卫生关键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我校各限推荐3项,将根据申报情况择优予以推荐。

2、不得交叉、重复申报。每个临床专科只能选择江苏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病种的规范化诊疗研究、新型临床诊疗技术攻关、公共卫生关键技术应用研究四类项目中的一类进行申报,不得交叉、重复申报,我厅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能参加任何一类的项目评审。

四、申报要求

1、有临床专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专项项目;“江苏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研项目所涉及的临床专科所有人员不再申报本专项项目;有“重点病种的规范化诊疗研究”在研项目的临床专科不再申报“江苏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类项目;有其他省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不得申报“新型临床诊疗技术攻关”、“公共卫生关键技术应用研究”类项目。

2、临床医院申报的项目请正确填写指南代码和临床专科分类代码,非临床单位申报的“新型临床诊疗技术攻关”项目,请根据申报项目研究领域填报临床专科代码,申报的“公共卫生关键技术应用研究类”项目请填报指南代码。填写的指南代码和临床专科代码将作为评审分组的主要依据。各临床专科可申报项目类别见附件2。

3、项目法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出具信用承诺。

五、其它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质封面,平装订)。其他相关佐证不再在网上填报上传,但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附件清单》中所列内容,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2、项目申报需网上进行,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在省科技厅网上报送,网址:www.jskjjh.gov.cn(尚未在该网站注册过的项目申请人,登录该网站后需点击“系统登录”后进行注册,待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激活后进行填报;已在该网站注册过的项目申请人请用原来账号、密码直接登录)。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

3、请拟申报2014年度省临床医学科技专项项目的教师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2014年2月16日前由所在单位科研秘书汇总后交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项目管理办公室;正式申报材料待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于2014年3月1日前由科研秘书汇总后交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项目管理办公室。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项目管理办公室刘开强、施雪奎联系,电话:62768342,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附件:附件1:2014年度省临床医学科技专项项目指南.doc 33 (KB)
附件:附件2:临床专科分类代码表.doc 40 (KB)
科学技术与产业部